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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的5大问题_姜堰人才网
2018-03-04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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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解答: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

问题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职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转而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支付给职工?

解答: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另外应注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补偿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计入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

问题三: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是否可以仅按照基本工资或部分工资项目进行申报?

解答:这也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在实际操作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并且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实行“五险合一”申报。

问题四:档案没有移交至本单位,就无法缴纳社会保险?

解答:这是不成立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可见档案移交问题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且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问题五: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职工支付现金,并由职工本人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

解答:这同样是违法的,并且极其容易对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造成不小的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灵活就业人员仅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采取此种缴纳方式,职工本人在发生工伤事故、生育医疗治疗和面临失业时,不仅会损失较大金额的补偿金和报销费用,更会给职工本人的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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